现场,报警人尴尬地向民警反映:"我网上约了个朋友到酒店想 …… 结果他是个男的,我想走,他不让我走。"
网上找"朋友"想发生关系。还谈好了价格,这两人怕是还不知道他们的行为已经涉嫌卖淫嫖娼了。
经民警调查了解到石某(化名),男,在网上认识李某(化名)。6 月 28 日,两人谈好价格并约在了某酒店,在酒店,双方亲昵一阵后,石某隐约发现李某有些异样,后发现李某为男性,双方起了争执,遂报警。
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务,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佰元以下罚款。
西湖警方对李某、石某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对于案例的其他情况还在进一步调查